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应填写《代表建议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主办机关。代表对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交办机关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于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