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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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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十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应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并可在办理期间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的答复,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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