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应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并可在办理期间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的答复,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