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房屋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及灭失等,权利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实行自愿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