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有效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