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房屋权属登记一般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受理、核准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公告的,应当办理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