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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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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效
房屋权属登记按照权属范围以幢、套(间)以及有权属界线的部分为基本单位进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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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