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章 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房屋权属登记:(一)当事人申报不实的;(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持伪造的文件、证件登记的;(三)司法机关判决、裁定予以注销的;(四)房屋灭失,权利人未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直接注销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原权利人,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