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章 他项权利登记第三十四条有效核准他项权利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作他项权利设定记载,并且向他项权利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屋权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