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有效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房屋权属证书;(二)证明与变更相关的合同、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行政决定等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