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称谓变化的;(二)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