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称谓变化的;

(二)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