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转移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决定申请转移登记,原权利人拒不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利承受人应当先申请登记机关公告其作废。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