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转移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件、资料:(一)买卖、交换的,提交合同书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房发票;(二)赠与、继承、划拨、分割、抵债、合并、兼并、入股、破产、裁决等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政府同意转移的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