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件、资料:

(一)买卖、交换的,提交合同书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房发票;

(二)赠与、继承、划拨、分割、抵债、合并、兼并、入股、破产、裁决等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政府同意转移的证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