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抵债、合并、兼并、入股、破产、裁决等原因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