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转移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抵债、合并、兼并、入股、破产、裁决等原因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