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二十五条有效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一般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