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二十三条有效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批准文件及资料原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按照规定权限提交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房文件;(二)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提交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三)竣工验收资料;(四)房屋测绘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