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房屋权属登记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征询异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异议书和有关证据。

登记机关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证明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