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至登记的期限为:注销登记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公告、材料补正期间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