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至登记的期限为:注销登记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公告、材料补正期间除外。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