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资料。申请登记的资料来自境外的,应当依法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证件、资料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