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申请房屋权属登记,自然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且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证明文件,并且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名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