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委托书应当公证或者认证。委托代理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