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