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原料(矿)、产品、废水、废渣、工作场所以及周边环境的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