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国家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应当设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专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