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核技术利用,是指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