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核电厂建设、发展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核电安全;核电厂应当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核技术利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