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设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采取辐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辐射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