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场外应急组织,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核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