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省加强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引黄渠首沉沙区、清淤区、截渗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