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