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生物新品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生物新品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