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生物新品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生物新品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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