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但不得向残疾人收取证件工本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