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