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适应各类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师资的需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普通师范院校组织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聋人教师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时免考普通话等级测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