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前机构的创建和发展。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尽力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