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条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组织其入学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送教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