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