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因其他玩忽职守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本单位有涉嫌职务犯罪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