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贪污贿赂、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