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鼓励适龄公民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高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的士兵优待标准。

士兵因工作调动、部队移防等原因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优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