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作为双拥评比、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征兵任务或者有责任退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