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将公民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