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将公民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