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