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