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领)兵部队人员违反征兵工作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队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