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第四十条已修改士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享受下列优待:(一)免费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享受学历教育资助,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二)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扶持等政策;(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