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义务兵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改选为士官当年起算,按照其服现役年限相应递增。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