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发放奖励金:(一)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二)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