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发放奖励金:

(一)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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