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立功奖励金:(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放;(二)荣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发放;(三)荣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发放;(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